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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原新农合)政策

字体【    发布时间:2019/2/18 15:28:00    文章来源: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起付线:在我院(省级)住院,起付线为2000元(以各县区农合办政策为准),14周岁以下(含14周岁)儿童住院的,起付线减半。参合患者在中医院住院的,中医药服务费报销比例提高5%。在同级医院二次住院的起付线减半。
2、报销比例:正常转诊情况下,患者在省级医院一次住院期间的合规医疗费用实行分段报销:2000元-7000元部分按50%比例报销;7000元以上部分按68%比例报销。
如无正常转诊,上述比例下降20%。
  3、骨科耗材报销比例:
  内外固定及其他可报销的一次性骨科耗材,不分国产、进口统一以限价20000元的80%纳入保内按比例报销。
  计算公式:
  20000?0%?新农合报销比例=报销金额
  关节类骨科耗材不分国产、进口实行限价报销
  人工膝关节 限价22000元
  人工股骨头 限价15000元
  人工全髋关节 限价18000元
  人工半全髋关节 限价12000元
  报销办法:80%纳入保内按比例报销
  计算公式:关节限价?0%?新农合报销比例=报销金额
  4、床位费:单人间每天25元纳入报销范围,双人间每天16元纳入报销范围,三人间每天11元纳入报销范围,按新农合报销比例报销。
  5、部分特殊诊疗项目及大型检查等产生的费用90%纳入保内。
二、大病保险报销
  1、大病报销是指住院花费金额比较大的疾病,个人住院单次或累计合规自付医疗费用超过1.5万元的患者,超过1.5万的部分就可以享受大病保险补偿。
  2、报销比例:大病保险起付线为1.5万,1.5万至5万(含)部分报销比例为50%,5万至10万(含)部分为60%,10万以上部分为70%。

三、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报销
  1、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是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对困难群众的大病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医疗保障制度。
  2、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对象:为参加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居民: 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3、报销比例: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的起付线为3000元,起付线以上比例报销:3000-5000元(含5000元)报销30%;5000-10000元(含10000元)报销40%;10000-15000元(含15000元)报销50%,15000-50000元(含50000元)报销80%;50000元以上报销90%,不设封顶线。
四、自费率限制:目录外药品费用不得超过总药品费用的5%,目录外诊疗费用不得超过总诊疗费用的15%,大型仪器检查阳性率应在70%以上(精神类患者除外)。
五、因同一疾病年度内多次转诊到同一家医院的,第二次及其以后住院前,先直接到当地县农合办办理转诊手续和电子转诊,不再到县级医院办理转诊证明(具体情况以各县区农合办政策为准)。
六、实行母婴共享补偿:筹资时尚未出生,错过缴费时限而未能参合的分娩婴儿,出生当年以参合母亲的身份享受新农合补偿,与参合母亲统一补偿标准。
七、符合在院直补条件的患者必须在医院报销,回当地无法报销,新农合绝对不存在在当地报销比在医院报销比例高的情况。
八、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1、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2、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3、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4、因犯罪、酗酒、吸毒、自杀、自残、斗殴等造成的;
  5、境外就医的;
  6、超出河南省基本药品目录、基本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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