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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洛阳市特殊疾病门诊政策

字体【    发布时间:2019/2/18 16:39:00    文章来源:
 

  特殊疾病门诊是指参保人员患有规定范围内的疾病,需长期或定期在门诊进行治疗的一种方式。参加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医保人员患有政策范围内的任一病种并符合规定条件,均可申请特殊疾病门诊治疗。特殊疾病门诊的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不分段计算,所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比例、在限额内支付。
目前,市职工、市城乡居民医保特殊疾病经认定以后能在我院直接报销的特殊疾病病种共三种:强直性脊柱炎、类风湿关节炎、门诊康复。
  1、强直性脊柱炎和类风湿关节炎实行集中认定,具体认定程序按照市社保局规定执行。
  2、门诊康复实行非集中认定,具体认定程序如下:
  (1)认定标准:
  ①中枢神经损害,如颅脑损伤、脑梗死和脑出血后康复,脊柱损伤后康复;
  ②有明显功能障碍的周围性神经肌肉损害、急慢性肌肉萎缩的康复;
  ③大关节(主要指肩、髋、膝关节)骨折后康复;
  ④儿童脑瘫,发病在5年以内的康复治疗。
  (2)治疗期限
成人康复治疗90天(含住院期间的康复);儿童脑瘫康复治疗5年(含住院期间的康复)。
  (3)治疗范围
按照《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洛阳市社会医疗保险康复治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洛人社〔2011〕124号)文件规定执行,门诊康复治疗,统筹基金只支付康复治疗项目,不支付药品费用。
  (4)特殊疾病门诊非集中认定流程
洛阳市特殊疾病门诊康复治疗医保患者持以下资料填写《洛阳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申请认定表》向医院评审专家
  ①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医疗IC卡)原件及复印件;
  ②二级乙等以上医院提供的六个月内所患疾病住院病历复印件、对诊断有意义的检验检查报告单
医院评审专家对患者提交材料进行审核,填写《洛阳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认定表》并签署审核意见。
  经过评审专家审核认定的患者持身份证、社保卡(医疗IC卡)原件及复印件、二级乙等以上医院提供的六个月内所患疾病住院病历复印件、对诊断有意义的检验检查报告单、《洛阳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申请认定表》、《洛阳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认定表》到医院医保办办理系统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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