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是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对困难群众的大病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医疗保障制度,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的拓展、延伸和补充。
1、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保障对象
我省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居民:
(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2)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
(3)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4)困境儿童。
2、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保障范围
大病补充保险的保障范围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一致。困难群众住院费用经基本医保报销后一个参保年度内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自付费用,在大病保险起付线以内(含)的部分,直接进入大病补充保险分段按比例报销;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部分,首先由大病保险报销,剩余部分由大病补充保险按政策报销。
3、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起付标准及报销比例
大病补充保险起付线为3000元,起付线以上分段按比例报销:3000—5000元(含)报销30%;5000-10000元(含)报销40%;10000—15000(含) 50%;15000—50000元(含)报销80%;50000元以上报销90%。大病补充保险不设封顶线。
4、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在我院即时结算流程
困难群众经治疗出院时住院合规自付医疗费用达到大病补充保险起付线的,无需进行登记,出院时持患者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在医院即时结算窗口与基本医疗、大病保险同步即时结算,实现“一站式”即时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