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是指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
1、大病保险保障对象
我省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含原新农合、原城镇居民医保)。
2、报销政策
(1)大病保险起付线为参保居民在一个保险年度内住院(含多次住院),只负担一次大病保险起付线。大病保险起付线为1.5万元。
(2)分段报销,参保居民一个保险年度内住院累计发生的合规自付医疗费用超出起付线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按比例分段支付。分段报销比例为:1.5万元—5万元(含5万元)支付50%,5万元—10万元 (含10万元)支付60%,10万元以上支付70%。
(3)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
3、大病保险资金的支付范围
参保城乡居民一个保险年度内住院累计发生的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的合规自付医疗费用。合规自付医疗费用包含:
(1)乙类药品和乙类诊疗项目的个人首付部分;
(2)居民医保规定的起付标准及以下部分;
(3)居民医保规定的起付标准以上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按比例应由个人负担部分;
(4)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扣除自费费用后的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