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十六条 为进一步加强大型仪器设备管理,持续提升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充分发挥绩效考核的激励引导作用,更好地支撑教学科研、科技创新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2017〕289号)、《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实施细则》(国科办基〔2022〕93 号)、《河南省正骨研究院 关于印发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研字【2016】06号)相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所指大型仪器设备是指单台(套)价值在人民币 50 万元(含)以上,纳入医院固定资产管理的教学、科研仪器。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医院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绩效考核的管理工作,考核对象为大型仪器设备及其设备管理人员。
第二章 考核方式及内容
第十九条 考核方式:机时考核与综合评价相结合。
第二十条 考核指标:大型仪器设备考核指标体系包括仪器使用效益、开放共享成效、规范管理情况 3 个一级指标和 2 个附加项指标。
(一)仪器使用效益。包括大型仪器设备年有效总机时、论证预计年使用机时完成情况、运行使用成效等。
(二)开放共享成效。包括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服务机时、共享服务收入、共享服务成效、服务用户质量等。根据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方向的不同分类考量。
(三)规范管理情况。包括大型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及维修维护、技术档案的健全以及共享管理制度的建设与执行情况等。若当年该仪器设备发生安全事故,该项不予得分。
(四)附加项。包括大型仪器设备的超额机时和功能挖潜情况。针对特殊仪器设备,科研平台可制定其他指标等效替代大型仪器设备考核指标,等效替代指标须向归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评价标准:考核评价采取百分制积分方式,根据评分情况,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优秀:总分≥90分;良好:75分≤总分<90分;合格:60分≤总分<75分;不合格:总分<60分。
第三章 考核评价程序
第二十二条 医院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评价机构,对大型仪器设备年度使用效益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做出整体考核评价,并进行结果统计和汇总分析。
第二十三条 考核结果网上公示。
第四章 奖惩制度
第二十四条 对考核结果优秀和良好的大型仪器设备,医院在仪器设备配置、维修支持、实验技术人员配备等方面给予倾斜。其设备管理人员在评优评先、项目申请、资助交流学习等方面优先考虑。
第二十五条 对大型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连续3年使用机时数均达到国家规定要求且使用效益综合评价良好(含)以上的,可开具相关证明,以此作为参加职称、职级晋升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六条 对闲置或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大型仪器设备,须逐台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方案并限期整改到位,整改期间限制其配套设备建设相关投入,对其管理人员限制评优评先。
第二十七条 对考核评价中舞弊作假,数据失实的有关人员给予通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未尽事项,按照国家和河南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